強化學習十一、金融資產重分類的原則
(一)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能隨意重分類;
(三)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的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相對于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將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
【要點提示】企業無法控制的五種情況屬多項選擇題選材。另外,這三個例外情況也應按多選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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