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資產重分類的會計處理
1.重分類的原則
(1)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能隨意重分類;
(3)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的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相對于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①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②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將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③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
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a.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b.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c.因發生重大企業合并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d.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e.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要點提示】企業無法控制的五種情況屬多項選擇題選材。另外,這三個例外情況也應按多選題準備。
2.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入賬)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利息調整(也可能記借方)
——應計利息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可能記借也可能記貸)
【要點提示】此環節的測試要點在于資本公積的推算。另外,需提醒各位的是這里的資本公積屬于暫時損益,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所列入的“資本公積”是一類,這些資本公積在將來投資變現時都要轉入投資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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