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會計準則于2020年進行全新編寫,因此2020年的中級教材將本章刪除。但是往年教材本章都是重要的打基礎章節,因此預測2021年的教材會將本章加進來。準備明年參考的學員,可以提前預習一下債務重組的相關內容。
四、債務人所做分錄總結——難點在于①要不要終止確認;②差額走什么會計科目
【總結】
1、終止確認的應付賬款——一般是賬面價值
2、給對手方抵債的——①如果是資產以賬面價值入賬;②如果是權益工具以公允價值
3、構成的差額——①純拿金融資產 /權益工具抵債,差額走“投資收益”;②剩下的差額都走“其他收益”。
【具體來說】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或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方式一:以純金融資產償債
方式二:以非純金融資產償債
方式三:將債務轉為純權益工具
(二)修改其他條款
情形 | 賬務處理 |
構成債務終止確認 | ①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重組債務 ②差額走“投資收益” |
不構成債務終止確認 (或未全部終止) | ①對于未終止確認的部分——繼續按之前的分類進行后續計量 【注意】對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債務,根據新合同重新計算新現金流,產生的差額走“投資收益”【參照債權人的處理】 |
(三)組合方式
組成部分 | 賬務處理 |
權益工具部分 | 抵債的權益工具可以計量,則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入賬;若是無法計量的,按所清償債務的公允價值入賬 |
修改條款了 | 參照上述第二點 |
差額計入①“其他收益——債務重組收益”or②記入“投資收益”【當僅涉及金融工具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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