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管理規程
1.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減免稅的申請、申報和審批實施(略)
3.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1)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的,應當納入正常申報,進行減免稅申報。
(2)減免稅的審批采取誰審批誰負責制度。
4.減免稅的備案
屬于“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及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及西部地區新辦企業年度減免屬于中央收入的稅收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審批,審批權限由各省級稅務機關具體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