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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經濟基礎》第十四章:稅收制度
2020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所得稅
(一)所得稅的主要特點
含義:對所有以所得為課稅對象的稅種的總稱。
特點:稅負相對比較公平,所得稅類以納稅人的應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稅源可靠、收入具有彈性。
(二)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 納稅人 | 在中國境內的一切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
稅率 |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0%。 | |
應納稅所得額 |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 |
應納稅額 |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稅收優惠規定減免和抵免稅額后的余額。 | |
征收管理 | 納稅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 |
個人所得稅 | 納稅人 | 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或無住所且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 |
課稅對象 | 共9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經營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 |
稅率 | 根據類別不同,分別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 | |
計稅方法 |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①居民個人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 的收入額檢出費用60000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金額,應為納稅所得額。 其中,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1)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個人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 ②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③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④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⑥扣除。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 |
稅收優惠 |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家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②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③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等; ④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⑤保險賠款; ⑥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⑧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⑨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⑩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 |
征收管理 | (1)下列情形之一,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①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②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③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⑥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⑦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3)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4)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5)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
【2019年真題·單選題】我國個人所得稅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 )辦理。
A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B.次年3月1日至5月31日
C.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
D.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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