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和爭議調解:
(一)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1.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其他調解組織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體現了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和政府的“三方原則”。
(2)仲裁委員會之間并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
(3)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3.人民法院
(二)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仲裁員和仲裁程序:
(一)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
4.律師執業滿3年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規定
第一,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
第二,書面仲裁申請。
第三,受理。
第四,反申請。
第五,開庭和裁決。
第六,終局裁決。
第七,仲裁裁決的效力。
第八,仲裁公開。
第九,仲裁費用。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三)仲裁管轄
1.實行地域管轄
2.申請人選擇
3.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
(四)鑒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五)仲裁案卷
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l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