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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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社會保險制度
(一)社會保險的概念及實施原則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設立社會保險基金,并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對遭遇勞動風險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制度。
我國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障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
(二)參加社會保險的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三)社會保險登記
30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15日內→予以審核
30日內→辦理變更或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四)社會保險繳費
1.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ll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五)社會保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