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

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

(二)工傷保險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5.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6.一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7.遺屬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償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賳试嵫a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垡淮涡怨ね鲅a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上述規定中1、2、3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上述規定中的1、2的待遇。8.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生活有困難的,可預支一次性傷亡補助金的50%。
9.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賳适硎艽鰲l件的;
?、诰懿唤邮軇趧幽芰﹁b定的;
③拒絕治療的。
10.特殊情況
勞動能力鑒定:
1.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延長30日。
2.如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3.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