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權證主交易商制度
(一)權證發行人應至少選定一家經深交所認可的證券公司擔任權證主交易商。
(二)權證發行人應當與被選定為主交易商的證券公司簽訂權證主交易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
(三)權證發行人應當在權證主交易商服務協議簽訂后三個交易日內將相關文件報深交所備案。權證主交易商或主交易商服務協議內容發生變更的,發行人應當在變更后三個交易日內將變更內容報深交所備案。
(四)權證主交易商應當對相關權證履行雙向報價義務。雙向報價是指權證主交易商根據其與權證發行人簽訂的權證主交易商服務協議,在約定的情況下以約定范圍內的價格同時申報買入和賣出該權證份額,且賣價高于買價的行為。
(五)權證主交易商應當指定其已向深交所報備的自營賬戶和自營席位作為履行雙向報價義務的專用賬戶和專用席位。深交所有權對權證主交易商雙向報價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六)權證發行人應敦促權證主交易商嚴格履行雙向報價義務。主交易商在權證交易期間,不認真履行雙向報價義務或經營狀況惡化不再適合擔任主交易商的,權證發行人應及時更換主交易商并公告。
五、權證監管與交易信息披露
(一)權證交易的監管
1、深交所對權證交易進行實時監控,當權證交易嚴重異常或發生涉嫌違規交易行為時,深交所可視情況對權證交易實施停牌。
2、對發生異常交易或涉嫌違規行為的會員及其營業部,深交所可采取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現場檢查、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限制會員及其營業部或相關證券帳戶的權證交易、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等監管措施。
(二)權證交易信息披露
1、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每只權證可流通數量、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2、每日分別公布權證的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3、在證券行情系統中實時公布權證溢價率,揭示權證交易價格與標的證券交易價格偏離的幅度。權證溢價率指標隨同行情發布,發布頻率為每30秒一次,具體計算公式為:
認購權證溢價率=(行權價格+(認購權證市價/行權比例)--標的證券市價)/標的證券市價×100%
認沽權證溢價率=(標的證券市價--(行權價格--(認沽權證市價/行權比例)))/標的證券市價×100%
4、當權證交易嚴重異常或發生涉嫌違規交易行為時,深交所可視情況公布相關權證托管數據,相關證券帳戶代碼(隱去部分字段)、買入數量、賣出數量、持有份額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