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水平考試暫行辦法
(2005年12月19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中國證券業專業水平考試體系的建設,提升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在中國境內舉辦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和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協會關于考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是由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協會及其成員機構聯合組織的國際投資分析師資格考試,包括國際通用知識考試和本地考試兩部分,國際通用知識考試包括兩級:基礎考試和最終考試。
國際通用知識考試由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協會統一管理,本地考試由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協會各成員組織管理。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在中國境內的組織管理機構,負責在中國舉行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的組織工作。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是中國證券業專業水平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章 報名與考試
第四條 經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協會認可,符合本辦法第八、第九條規定的中國考生可直接參加協會組織的最終考試,通過后即認可為通過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全部考試。以下所提“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均指協會在中國境內組織的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最終考試。
第五條 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為全球統一考試,具體時間由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協會確定。
第六條 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分為兩張試卷,共計六小時。試卷一包括公司財務、經濟學、財務會計和財務報表分析、股票估值與分析;試卷二包括固定收益證券估值與分析、衍生產品估值與分析、投資組合管理。
第七條 報名參加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的人員應當注冊為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會員,并繳納注冊費。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注冊為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會員:
(一)已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五個科目考試;
(二)本科以上學歷;
(三)最近五年無不良行為記錄;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協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如在2006年6月30日前進行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注冊的,可以豁免第八條第一款:
(一)證券行業從業五年(含五年)以上;
(二)已取得證券執業證書;
(三)現任證券經營機構或證券研究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第八條所指人員應在注冊后五年內通過兩卷考試,第九條所指人員應在三年內通過兩卷考試。
第十一條 未在前條規定時間考試合格的人員,應重新注冊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會員報名參加考試,應填寫報名表,繳納考試費,并在指定時間領取準考證。
第十三條 協會可指定有關機構進行考試培訓,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會員可根據情況自愿參加。
第十四條 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大綱、教材和試卷使用中文或英文。
第十五條 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采取筆試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協會按照方便應考的原則組織考務工作。應考人員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 考試成績由協會公布,應考人員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詢考試成績。
第三章 資格認證與管理
第十八條 通過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考試的考生可申請成為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中國注冊會員。
第十九條 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中國注冊會員可以獲得由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協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頒發的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資格證書。該證書為中國證券業專業水平級別證書。
第二十條 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中國注冊會員享受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資格認證的有關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考生應當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協會對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證書應予以撤銷并公告。
第二十二條 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中國注冊會員違反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協會及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撤銷其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中國注冊會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中國注冊會員名單及簡介將在協會網站公示,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中國注冊會員可參加協會組織的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相關活動并享受協會提供的其它相關服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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