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股票籌資的不可償還性不同,企業債券有固定的存續期限,發行人必須在到期時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并按預定的利率水平支付利息。因此,各國都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制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以確保發行人的償債能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在1993年8月以前,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人主要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自《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于1993年8月生效之后,企業債券發行主體由國有企業擴大到一切有法人資格的企業,199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生效后,其中規定,有三類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一類是股份有限公司;一類是國有獨資公司;還有一類是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除了必須具有企業債券發行的主體資格外,發行人還必須滿足以下法定條件,才可獲準發行企業債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由于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總量須納入國家信貸計劃,發行審核程序也就隨信貸計劃而設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規模。”因此,企業發行債券時需要經過配額審核與資格審核兩個環節。
1配額審核程序
申請公司債的發行配額審核要經過下列環節:
(1)發行人在發行債券前,須向其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只有在行業主管部門正式批準并且推薦的前提下,才能申請發行債券;
(2)該企業主管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人行分行、計委申報發行配額;
(3)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人行分行、計委共同編制當地全國企業債券年度發行計劃,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國家計委審核;
(4)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家計委綜合各地申報的發行計劃,共同編制全國企業債券年度發行計劃,并報國務院批準;
(5)全國企業債券年度發行計劃被批準之后,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家計委聯合將發行配額分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
(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行分行與計委共同將發行配額分給企業或主管部門,企業獲得發行配額,需得到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發放的“發行企業債券申請表”;
(7)發行債券所籌的資金如果用于固定資產的投資,還必須被列入我國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之中。
2資格審核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在得到債券發行的配額之后,應向有權審核發行申請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送相關的申請文件。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委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管理部門審批。
證券管理部門在對發行申請進行審核時,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問題,即發行人的資格、發行條件、禁止發行事由,在對這幾個方面進行審查之后,做出批準發行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且就不批準發行的理由向企業做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