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證券公司規范經營, 完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增強證券公司自我約束能力,推動證券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慎監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是指證券公司為實現經營目標,根據經營環境變化,對證券公司經營與管理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價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組織體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條 內部控制應充分考慮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信息溝通與反饋、監督與評價等要素。
(一)控制環境: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所有權結構及實際控制人、法人治理結構、組織架構與決策程序、經理人員權力分配和承擔責任的方式、經理人員的經營理念與風險意識、證券公司的經營戰略與經營風格、員工的誠信和道德價值觀、人力資源政策等。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及時識別、確認證券公司在實現經營目標過程中的風險, 并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風險度量方法對經營環境持續變化所產生的風險及證券公司的承受能力進行適時評估。
(三)控制活動與措施:保證實現證券公司戰略目標和經營目標的政策、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風險的措施。主要包括證券公司經營與管理中的授權與審批、復核與查證、業務規程與操作程序、崗位權限與職責分工、相互獨立與制衡、應急與預防等措施。
(四)信息溝通與反饋:及時對各類信息進行記錄、匯總、分析和處理,并進行有效的內外溝通和反饋。
(五)監督與評價:對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信息溝通與反饋的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發現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缺陷并及時改進。
第四條 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為證券公司實現下述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一) 保證經營的合法合規及證券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 防范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
(三) 保障客戶及證券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 保證證券公司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時。
(五) 提高證券公司經營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據證券公司經營目標和運營狀況,結合證券公司自身的環境條件,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據市場、技術、法律環境的變化適時調整和完善。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內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內部控制應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統一;覆蓋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確保不存在內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狀況及證券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三)制衡性:證券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前臺業務運作與后臺管理支持適當分離。
(四)獨立性: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應當獨立于證券公司其他部門。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和風險控制優先的意識,健全證券公司行為準則和員工道德規范,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杜絕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委托管理的資產及客戶托管的證券等行為,確保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根據經營環境的變化,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監控機制,確保凈資本符合有關監管指標的要求。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包括科學的決策程序與議事規則,有效、嚴謹的業務運作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以及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證券公司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防范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的風險。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之間保持資產、財務、人事、業務、機構等方面的獨立性,確保證券公司獨立運作。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清晰合理的組織結構,依據所處環境和自身經營特點設立嚴密有效的三道業務監控防線:
(一)建立重要崗位雙人、雙職、雙責為基礎的第一道防線,并加強對單人單崗業務的監控。
與資金、有價證券、重要空白憑證、業務合同、印章等直接接觸的崗位和涉及信息系統安全的崗位,應當實行雙人負責制。
(二)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制衡、監督的第二道防線。不同部門應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相容職務應適當分離。
(三)建立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項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崗位全面實施監控、檢查和反饋的第三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