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范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債、企業債(以下統稱債券)的現貨交易及質押式回購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三條 債券現貨交易、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債券回購交易)可采用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大宗交易等方式進行。
第四條 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會員),可在本所市場進行債券經紀業務或自營業務。
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特定機構),可向本所申請取得債券專用席位,用于債券自營業務。
其他符合規定的投資者,可委托本所會員在本所市場進行債券交易。會員應當承擔其申報所產生的交易、交收責任。
第五條 投資者參與本所市場債券交易,應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規定,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債券交易受托人,并與其訂立全面指定交易協議、債券現貨交易及債券回購交易委托協議。
第六條 會員及其它擁有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應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機制。
會員不得擅自使用客戶的證券帳戶或者挪用客戶債券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債券回購交易。違反本規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暫停其從事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直至取消交易資格,情節嚴重的,提交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七條 債券現貨交易中,當日買入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八條 債券交易的登記、托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下簡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
第二章 債券現貨交易
第九條 國債現貨交易按證券帳戶進行申報,并實行凈價交易。
企業債券現貨交易按席位進行申報,并實行全價交易。
第十條 債券現貨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單位為手,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四)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