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證券上市、暫停上市及終止上市的審核工作,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暫行規定》,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證券上市審核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企業債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企業債券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事項的審核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股票上市規則》、《企業債券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的首次上市;
(二)被暫停上市的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恢復上市;
(三)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
(四)本所辦理的其他證券上市、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及終止上市。
第三條 本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對前條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核。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核決定。
上市委員會審核時,可以采用召開審核會議、直接進行通訊表決或者其他方式進行。
第四條 上市委員會委員以個人名義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上市委員會
第五條 本所從符合條件的會計、法律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其他組織的專業人士中聘任上市委員會委員,并對外公布。
第六條 上市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本所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委員每屆任期和任職屆數。
第七條 上市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熟悉證券相關業務和本所業務規則;
(三)在所從事領域內有良好聲譽,沒有受到刑事、行政處罰和相關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嚴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上市委員會委員履行職責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勤勉盡責,以審慎的態度,全面審閱相關材料;
(二)按要求參加審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所規則要求,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三)不得接受與審核事項有關的單位或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人員接觸;
(四)保守在履行職責時接觸的國家機密和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透露有關會議的情況;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職責時獲取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上市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任期內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審核的;
(四)本人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每次審核時,本所在上市委員會委員中選定7名委員參加審核,實際參加審核的委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一名法律和會計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