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 證監基金字[2006]85號副題
關于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
為提高證券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合規運作水平,加強公司內部控制,促進督察長有效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合規運作水平,加強公司內部風險控制,促進督察長有效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
督察長履行職責,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平對待全體投資人,在公司、股東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條 督察長開展工作,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專業誠信、勤勉盡責。
第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提供必要的條件,確保督察長獨立、有效地履行職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依法對督察長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督察長職責
第六條 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應當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
第七條 督察長履行職責,應當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一)基金銷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是否存在誤導、欺詐投資人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基金投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資業務流程等相關制度,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以及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不公平對待不同投資人的行為;
(三)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問題;
(四)基金運營是否安全,信息技術系統運行是否穩定,客戶資料和交易數據是否做到備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現延時交易、數據遺失等情況;
(五)公司資產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現被抽逃、挪用、違規擔保、凍結等情況。
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
第八條 督察長監督檢查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應當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一)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和修改各項業務規章制度及業務操作流程;
(二)公司是否對各項業務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控制制度;
(三)公司員工是否嚴格有效執行公司規章制度。
第九條 督察長應當對公司推出新產品、開展新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問題提出意見。
第十條 督察長應當關注員工的合規與風險意識,促進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規文化的形成。
第十一條 督察長應當指導、督促公司妥善處理投資人的重大投訴,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并在董事會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第十三條 督察長應當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 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
第十五條 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并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一)基金及公司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二)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隱患;
(三)督察長依法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上述情形,督察長應當密切跟蹤后續整改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章 督察長執業素質和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督察長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并有3年以上監察稽核、風險管理或者證券、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業務工作經歷,誠實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操守記錄。
第十八條 督察長履行職責應當保持充分的獨立性,對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以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作出獨立、客觀、公正的判斷。
督察長不得屈從于任何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壓力或者受其他機構和個人的不當影響,對于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應當予以拒絕,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