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與投資銀行項目相關的中介機構評價機制,加強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協調配合。
第六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杜絕虛假承銷行為。
第四節 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內部控制
第六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范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越權操作、賬外經營、挪用客戶資產和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以及保本保底所導致的風險。
第六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由受托投資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應與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獨立決策、獨立運作。
第六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針對業務受理、投資運作、資金清算、財務核算等環節制定規范的業務流程、操作規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各類風險。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對委托人的資信狀況、收益預期、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偏好等進行了解,并關注委托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七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規范的受托投資管理合同,公平對待委托人。
受托投資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諾收益條款。
第七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與委托人簽訂受托投資管理合同,嚴格合同審批程序。證券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權限內管理受托資產,嚴格控制風險。
第七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封閉運作、專戶管理受托資產,確保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的分戶管理、獨立運作,確保受托資產的安全、完整。
證券公司應創造條件積極引入有資質的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受托資產。
第七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規范的風險預警機制,由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或風險控制部門監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運作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價。
第七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合同、交易、投訴處理等檔案資料的集中管理,確保對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并向委托人及時提供受托資產估值和風險狀況的信息。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明確、詳細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委托人的知情權。合同到期后,編制的結算報告應由委托人進行確認,必要時由中介機構或托管人審核。
第七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規模。
第五節 研究咨詢業務內部控制
第七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范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以及利益沖突等的風險。
第七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研究咨詢業務的統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詢業務規范和人員管理制度,制定適當的執業回避、信息披露和隔離墻等制度,防止利益沖突。
第七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客戶的了解,及時為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與客戶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妥善處理客戶咨詢和投訴。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部門設置、人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詢部門與投資銀行、自營等部門之間的隔離墻制度;對跨隔離墻的人員、業務應有完整記錄,并采取靜默期等措施;對跨越隔離墻的業務、人員應實行重點監控。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各營業場所"工作室"(包括網上工作室)和集會性投資咨詢活動的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確保向公眾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執業資格,確保相關活動已履行報備手續,確保證券公司所轄營業場所沒有非法投資咨詢活動。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的管理和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確保不存在人員兼職和掛靠,對執業人員發生變動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包括離開咨詢崗位)手續。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研究咨詢業務檔案和客戶服務檔案,包括客戶服務記錄、對公眾薦股記錄、研究報告及公開發表的研究咨詢文章等,履行相關資料的備案義務。
第六節 業務創新的內部控制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對業務創新應重點防范違法違規、規模失控、決策失誤等風險。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業務創新應當堅持合法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加強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八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完整的業務創新工作程序,嚴格內部審批程序,對可行性研究、產品或業務設計、風險管理、運作與實施方案等作出明確的要求,并經董事會批準。
第八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及時與中國證監會溝通,履行創新業務的報備(報批)程序。
第八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對創新業務設計科學合理的流程,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及相應財務核算、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注重業務創新的過程控制,及時糾正偏離目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