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天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營業網點的規定》和《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對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等行為進行規范。
規定稱,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分公司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超越授權范圍經營。證券公司分公司主要業務范圍包括:
一是管理證券公司一定區域內的證券營業部;二是經營證券公司一定區域內的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三是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證券自營業務機構經營證券自營業務;四是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機構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但分公司不得直接經營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證券公司不得授權同一家分公司經營具有利益沖突的不同業務。證券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總部不得再經營或者再授權其他分公司經營該業務。
根據規定,申請設立分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受到立案調查的情形等條件。
在營業網點設立方面,規則規定具備凈資本以及各項風控指標持續2年達標、已按規定實施第三方存管、賬戶規范工作按期完成、信息技術系統運行安全、建立了有效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機制等條件的公司,可以申請設立證券營業部。
規則還對歷史遺留的少量違規營業網點明確了如下處理原則:一是要求相關證券公司在2010年8月底前清理并關閉違規營業網點;二是做好客戶轉移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三是有違規營業網點的公司,在違規營業網點關閉前不得申請新設證券營業部;四是違規營業網點是被處置高風險公司遺留的,由證券類資產受讓公司負責清理。
業內人士表示,上述規定既有利于減輕違規網點清理對投資者正常交易可能帶來的影響、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又可以防止出現“違規者受益”的不合理現象;既維護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又考慮了操作上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