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承銷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承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承銷業務適用本規范。本規范未作規定的,參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等規則執行。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對從事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承銷業務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承銷商)及其從事承銷業務的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可以初步詢價后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在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后,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發行數量二千萬股(份)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不得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已經或者同時境外發行的,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不得超過發行人境外市場價格。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第五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采用現場、電話、視頻會議、互聯網等合法合規的方式進行路演推介。
第六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至少采用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公開路演推介,并事先披露舉行時間和參加方式。路演時不得屏蔽公眾投資者提出的與本次發行相關的問題。路演推介內容不得超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及交易所認可的公開信息披露范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網下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七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采用現場、電話、視頻會議等方式進行路演推介時,除發行人、主承銷商、投資者及見證律師之外,其他與路演推介工作無關的機構與個人不得進入會議現場,不得參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與投資者的溝通交流活動。
第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做好網下投資者核查和監測工作,對網下投資者是否超資產規模申購、是否在累計投標詢價中存在申購報價和詢價報價邏輯不一致情形等進行實質核查;對報價不申購,申購不繳款等行為進行實時監測。對于不符合條件或違反相關要求的投資者,主承銷商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第九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過程中,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符合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通過其他途徑披露信息的,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前項披露時間。
第十條 采用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主承銷商應當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撰寫要求參照《關于進一步明確科創板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要求的通知》等規則執行。
第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上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協會發行與承銷業務管理平臺系統報送全部路演活動情況總結報告和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協會建立創業板證券首次公開發行與承銷觀察員機制,對創業板項目的路演過程、發行簿記過程、詢價過程、定價與配售、撰寫和出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等業務環節隨時選取進行現場觀察,了解創業板發行承銷自律規則的落實情況,對發行與承銷過程中承銷商是否履職盡責,是否存在違規或不當行為予以關注。
第十三條 協會建立創業板發行承銷示范實踐推廣機制,收集發行承銷業務創新、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撰寫、路演推介等方面的示范實踐,履行相應程序后向行業予以推廣。
第十四條 承銷商及其從事承銷業務的人員違反本規范規定的,協會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措施,并記入證監會、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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