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
聯合發布《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證券法》。修訂后的《證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證券法》創新監管方式,調整了原來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事前準入審批的監管體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為落實前述備案要求,證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財政部,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備案規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按照有關立法程序的要求,2020年2月29日證監會就《備案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各類證券服務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證監會共收到有效書面意見建議71份。社會各方普遍認為,為落實修訂后的《證券法》新要求,有必要盡快制定《備案規定》,整體上對《備案規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表示贊同,相關具體修改意見主要集中于備案業務范圍、備案材料和備案程序等方面。證監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認真梳理研究,采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相應完善了《備案規定》的有關表述。
《備案規定》共23條,主要規定了備案機構、備案業務范圍、備案時點和備案程序等內容,并另附證券服務機構備案表格。為方便證券服務機構備案,證監會開發了有關備案信息采集系統,待系統上線后,證券服務機構可通過該系統報送電子備案材料。同時,證監會也將通過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等形式對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在備案中的程序規范、常見問題等作出說明。
【第52號公告】《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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