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與證券分析師、證券投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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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一、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界定
(1)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制作證券研究報告,并向客戶發布的行為。
基本原則是合法原則,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
(2)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托,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
基本原則是守法合規、誠實信用、忠實客戶利益。
二、我國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的基本內涵
(一)證券分析師
我國的證券分析師是指那些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的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人員。
(二)證券投資顧問
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區別和聯系
區別,主要體現在下述方面。
(一)立場不同
證券投資顧問基于特定客戶的立場,遵循忠實客戶利益原則,向客戶提供適當的證券投資建議;證券分析師基于獨立、客觀的立場,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進行研究分析,撰寫發布研究報告。
(二)服務方式和內容不同
證券投資顧問在了解客戶的基礎上,依據合同約定,向特定客戶提供適當的、有針對性的操作性投資建議,關注品種選擇、組合管理建議以及買賣時機等;證券研究報告操作上向不特定的客戶發布,提供證券估值等研究成果,關注證券定價,不關注買賣時機選擇等具體的操作性投資建議。
(三)服務對象有所不同
證券投資顧問一般服務于普通投資者,強調針對客戶類型、風險偏好等提供適當的服務;證券研究報告一般服務于基金、QFII 等能夠理解研究報告和有效處理有關信息的專業投資者,強調公平對待證券研究報告接收人。
(四)市場影響有所不同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與特定客戶的證券投資及其利益密切相關,但通常不會顯著影響證券定價;證券研究報告向多個機構客戶同時發布,對證券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
聯系:
在服務流程上,證券研究報告一般是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重要基礎,證券投資顧問團隊依據證券研究報告以及其他公開證券信息,整合形成有針對性的證券投資顧問建議,再按照協議約定向客戶提供。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基于上述不同的特征,對兩類基本業務形式作出界定,分別提出制度規范要求。同時, 兩個規定也體現出兩類業務的聯系。《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16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于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第17 條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為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提供證券研究支持。
四、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業務模式、流程管理與合規管理
(一)證券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基本模式和流程管理
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流程通常包括五個主要環節。
1.選題,即選擇和覆蓋研究對象。部分證券公司的研究部門建立了研究人員選擇研究對象的內部審批程序。
2.撰寫,包括數據資料收集、研究分析和報告寫作。
3.質量控制。研究報告撰寫完成后,研究部門的質量審核人員對分析前提、分析邏輯、使用工具和方法等進行審核,控制報告質量。
4.合規審查。由公司的合規管理人員或者研究部門的合規員負責,審查證券研究報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是否涉及非公開信息、利益沖突情形等。
5.發布。一般通過研究報告發送系統同時向公司確定的發布對象發送,系統自動留痕。實踐中,有部分證券公司的研究部門指定崗位負責發送,也有公司的研究部門授權機構客戶服務部門向機構客戶發送。
(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業務模式
在證券研究領域已經確立一定市場地位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主要有三種收入實現方式。
1.向基金等機構客戶提供證券研究報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與證券公司簽訂協議, 向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席位的基金等機構客戶發送證券研究報告,由證券公司將出租交易席位產生的傭金收入的一部分,作為證券研究服務費轉移支付給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2.向基金之外的保險、私募等機構投資者銷售證券研究報告,收取銷售收入。
3.與證券公司簽訂協議,向證券公司的經紀客戶(除基金外的客戶)發送證券研究報告,由證券公司統一向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支付費用。
(三)合規管理
1.隔離墻制度與跨越隔離墻管理。隔離墻是證券公司以信息隔離為核心的內部控制機制,實現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和業務的相互隔離,防止保密信息或非公開信息在相關部門問的有害傳遞,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在隔離墻制度中,券商的員工根據是否接觸敏感信息,分別處于隔離墻的公開側或者保密側。
券商應當制定跨墻審批程序、管理流程和控制機制,由合規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對跨墻活動進行監控。
證券分析師為公司證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項目提供行業研究、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等研究支持,從而接觸該項目的非公開信息的,應當從公開側跨墑進入保密側。當相關信息已公開或者項目已完成時,證券分析師應當跨回公開側。
證券分析師在跨墻期間不得依據投資銀行項目的非公開信息,對外發布相關上市公司的研究報告。
2.靜默期制度。靜默期一般指證券機構擔任證券公開發行活動的承銷商或財務顧問,在本機構承銷或管理的證券發行活動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時期內,其研究人員不得對外發布關于該發行人的研究報告。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借鑒國際慣例,確立了靜默期制度要求。第16 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同時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并通過公司網站等途徑向客戶披露靜默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