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四章 第一節 股票概述,考綱要求了解優先股與普通股、債券及其他股債混合產品的比較。
優先股與普通股、債券及其他股債混合產品的比較
優先股和普通股的區別:
(1)普通股股東可以全面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一般情況下不參與股東大會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公司決定發行新的優先股,優先股股東才有投票權。同時,為了保護優先股股東利益,如果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未按規定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按約定恢復表決權;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復的優先股表決權終止。
(2)相對于普通股股東,優先股股東在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的分配上享有優先權。
(3)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決于公司當年贏利狀況,還要看當年具體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決定當年不分配。而優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對于具有強制分紅條款的優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潤可以分配,就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向優先股股東支付。
(4)普通股股東除了獲取股息收益外,收益來源二級市場價格上漲也是重要的;而優先股的二級市場股價波動相對較小,依靠買賣價差獲利的空間也較小。
(5)普通股股東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變現退出;如有約定,優先股股東可依約將股票回售給公司。
優先股和債券存在的相似和不同:
(1)優先股和債券的相似之處
首先,從獲得收益的角度來看,由于投資者每期收益獲得現金流相對固定,優先股與債券同屬于固定收益類產品,市場價格會受到市場利率波動的影響,屬于利率敏感性的產品。一般來說,利率下行,優先股價格上漲;利率上行,優先股價格下跌。
其次,類似于債券,境外市場的優先股也有評級機構來進行評級。
(2)優先股與債券的不同之處
首先,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其法律屬性不同,優先股的法律屬性還屬于股票。當然,根據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和國際做法,發行人優先股作為權益或者負債入賬需要由公司和會計師視優先股的不同條款,對是否符合負債或權益的本質進行判斷。這種靈活性也為滿足不同發行人的需求提供了空間,發行人可以通過不同的條款設計實現公司優先股在權益或負債認定方面的不同需求。
其次,優先股沒有到期的概念,發行人沒有償還本金的壓力;而除了永續債券這種特殊的混合證券外,對于絕大多數債券需要到期還本付息。
第三,在公司出現虧損或者利潤不足支付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相應的保障機制包括:如有約定,可將所欠股息累積到下一年度;恢復表決權直至公司支付所欠股息。而對于債券持有人而言,定期還本付息屬于公司必須履行的強制義務,如果公司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會構成違約事件,公司有破產風險。因此從風險角度來說,優先股的股息收益不確定性大于債券。
第四,優先股的股息一般來自于可分配稅后利潤,而債券的利息來自于稅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