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科創板股票上市與交易: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相關規定如下。
一、發行人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發行后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準;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對上市條件和具體標準進行調整。
二、發行人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一)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且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四)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3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
(五)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40億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醫藥行業企業需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獲準開展二期臨床試驗,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并滿足相應條件。
本條所稱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孰低者為準,所稱凈利潤、營業收入、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均指經審計的數值。
三、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在科創板上市。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0億元;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四、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一)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0億元;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發行人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公司章程關于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具體規定,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四章第五節的規定。
本規則所稱表決權差異安排,是指發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在一般規定的普通股份之外,發行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以下簡稱特別表決權股份)。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其他股東權利與普通股份相同。
五、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經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并完成股份公開發行后,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請書;
(二)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
(三) 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后發行人全部股票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的證明文件;
(四) 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后,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本規則要求出具的證明、聲明及承諾;
(六) 首次公開發行后至上市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如適用);
(七) 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七、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到發行人上市申請文件后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
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對是否符合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產生重大影響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提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
八、發行人應當于股票上市前5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書;
(二)公司章程;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完整規則原文請查看上海證券交易所,原文鏈接:http://link.233.com/17298/lawandrules/sserules/tib/listing/c/48018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