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簡稱《準則》)于2009年1月19日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頒布實施。《準則》是我過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第一部系統性的自律規則。
(一)適用對象及自律管理機構
《準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1.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3.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托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5.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6.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7.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準則》明確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的主體。中國證券業仂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二)基本準則
1.《準則》第五條規定,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2.《準則》第六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3.《準則》第七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準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地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4.《準則》第八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5.《準則》第九條規定,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除外。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后,仍應
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6.《準則》第十條規定,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三)禁止行為
1.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1)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2)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5)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6)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7)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9)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泄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2.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2)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3)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托投資范圍。(4)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5)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6)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露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2)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他受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3)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5)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6)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3)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4)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例題7·不定項選擇題】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特定禁止行為有( )。
A.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B.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C.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托投資范圍
D.在經紀業務中不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答案】ABC
(四)監督及懲戒
1.《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2.《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3.《準則》第十七條規定。
4.《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5.《準則》第十九條規定。
6.《準則》第二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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