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解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共分8章97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設立與變更、組織機構、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客戶資產的保護、監督管理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證券公司的設立與變更。
【解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與基本程序,對公司大股東、實際按制人有限制性規定;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人數與從業經歷的規定,要求公司業務范圍與經營能力相匹配;公司變更重要事項需經監管部門批準;成為公司大股東的批準程序;證券公司合并、分立與退出市場過程中客戶權益的保護;證券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期陽及登記程序等。
要點八
2.組織機構。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得在席證券公司擔任除董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成員以外白勻職務,不得與才:證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
要點九
3.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明確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公司防范風險的一般規定及對分支機構管理的基本要求。
要點十
4.客戶資產的保護。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的存管、托管制度;明確證券公司客戶資產屬于客戶,應當與證券公司、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
要點十一
5.監管措施。明確證券公司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度報告、月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要點十二
制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基本原則為: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交易正常運行,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維護社會穩定;細化、落實《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完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嚴肅市場法紀,懲處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和責任人。依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風險處置的措施主要有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和撤銷等五種形式。
1.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是自我整改的—種處置措施。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無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進行整頓的~種處置措施。
3.行政重組。行政重組是出現重大風險,但財務信息真實、完整,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組計劃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4.撤銷。撤銷是對經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的證券公司采取的市場退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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