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我國規定,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用合作社在內的金融機構可用自有資金及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可用于投資的表內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投資范圍不限于國債。( )
132、法律、法規和準則發生變動,合規總監應當及時建議公司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并督導公司有關部門,評估其對公司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133、雖然賬面價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未來發展前景,但它往往并不等于股票價格。
134、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與否可分為有限售條件股份和無限售條件股份。
135、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業務中的任何兩項以上的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136、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按成長潛力由低到高排序依次為:收入型基金、成長型基金、平衡型基金。
13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于10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50%;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10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后剩余發行數量的80%。
138、收益與風險的本質關系可以用公式表述為:預期收益率=無風險利率-風險補償。
139、公司以不動產的房契或地契作抵押,如果發生了公司不能償還債務的情況,抵押的財產將被暫停使用,還款后才能再使用。
140、《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對象范圍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