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應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50%。
172、操縱市場的行為方式之一是與他人串通,它是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17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直接對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174、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一定期限內,根據約定數量的人民幣本金和利率計算利息并進行利息交換的金融合約。
175、批準從事證券業務經營和中介服務的機構及個人,只要承認協會章程,遵守協會各項規則,均可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176、與ETF相區別,LOF不一定采用指數基金模式,而且,申購和贖回均以現金進行。
177、股票股息是以股票的方式派發的股息,只能由公司用新增發的股票作為股息代替現金分派給股東。
178、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179、上證國債指數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剩余期限在2年以上的固定利率國債和一次還本付息國債為樣本,按照國債發行量加權。
180、金融遠期合約由于采用了“集中交易”的方式,交易事項可協商確定,較為靈活,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通常利用遠期交易作為風險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