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證券一般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重點: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證券承銷業務的種類和承銷協議的主要內容 、證券的銷售期限 、代銷制度、證券交易的條件及方式等內容
八、證券的銷售期限
銷售證券是一種從社會直接融資的活動,而直接融資對資金市場有可能發生較大的影響,包括負面影響,為了減少出現負面影響的機會,有必要對證券的銷售期限作出合理的規定,從而達到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基本穩定的目的。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九、代銷制度
1.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協議,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3)代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6)違約責任。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證券的代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證券公司在代銷期內,對所代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
5.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滿后的15日內,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十、證券交易的條件及方式
(一)證券交易的條件
證券交易的條件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公開進行交易的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才能買賣。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定程序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2)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3)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二)證券交易的方式
對于證券交易的方式,證券法規定必須采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1.集中競價。競價交易是多個買主與賣主之間,出價最低的賣主與進價最高的買主達成交易。公開的集中競價,則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證券交易所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每當買賣雙方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組形成不同的價格。有關集中競價交易的操作程序、成交辦法、交易單位、交易價格升降單位、交易的清算交割日期等項證券交易運作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2.價格優先。價格優先是指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方進行買賣同種證券時,買方中出價最高者,應處在優先購買的地位;而賣方中出價最低者,應處在優先賣出的地位。
3.時間優先。時間優先是指出價相同時,以最先出價者優先成交。
4.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