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十一 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
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1)保薦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
(2)保薦代表人的聯系電話、通信地址。
(3)保薦代表人的任職機構、職務。
(4)保薦代表人的學習和工作經歷。
(5)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考點十二 保薦代表人離職應提交的材料
保薦代表人從原保薦機構離職,調入其他保薦機構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2)證券業執業證書。
(3)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
(4)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職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考點十三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權利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可對發行人行使下列權利:
(1)要求發行人按照規定和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發行人進行回訪,查閱保薦工作需要的發行人材料。
(3)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4)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
(5)對有關部門關注的發行人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配合。
(6)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規定,對發行人違法違規的事項發表公開聲明。
(7)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考點十四 證券業財務與會計人員執業行為規范
財務與會計人員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的機構中從事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管理等活動的財務與會計人員。
財務與會計人員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1)承擔與本職崗位有沖突的工作。
(2)違反內部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管理規定,將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3)違規向其他人員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憑證、鑰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碼信息。
(4)未經授權動用本單位的資金、財產。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單位的財務系統。
(6)損害、侵占、挪用和濫用本單位及其所管理的資金、財產。
(7)損壞、隱匿或丟棄憑證、賬簿、印章等財務資料。
(8)法律法規或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