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六節 證券資產管理
考點一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考點二 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主辦人數的最低要求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2)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3)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5)最近1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考點三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的必備內容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約定。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
(1)客戶資產的種類和數額。
(2)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3)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4)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5)各類風險揭示。
(6)客戶資產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7)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8)管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與客戶資產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11)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