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貨的概念
期貨與現貨相對。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但是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個月之后,三個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買賣期貨的合同或者協議叫作期貨合約。買賣期貨的場所叫作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對期貨的不恰當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導致金融市場的動蕩。
(二)期貨的特征
期貨交易建立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是一般契約交易的發展。為了使期貨合約這種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場中流通,保證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組織的期貨市場中進行的。因此,期貨交易便具有了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合約標準化。期貨交易具有標準化和簡單化的特征。期貨交易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而期貨合約是標準化的合約。這種標準化是指進行期貨交易的商品的品級、數量、質量等都是預先規定好的,只有價格是變動的。這是期貨交易區別于現貨遠期交易的一個重要特征。期貨合約標準化,大大簡化了交易手續,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大程度地減少了交易雙方因對合約條款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爭議與糾紛。
2.場所固定化。期貨交易具有組織化和規范化的特征。期貨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一般不允許進行場外交易,因此期貨交易是高度組織化的。期貨交易所是買賣雙方匯聚并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是非營利組織,旨在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與交易設施,制定交易規則,充當交易的組織者,本身并不介入期貨交易活動,也不干預期貨價格的形成。
3.結算統一化。期貨交易具有付款方向一致性的特征。期貨交易是由結算所專門進行結算的。所有在交易所內達成的交易,必須送到結算所進行結算,經結算處理后才算最后達成,才成為合法交易。交易雙方互無關系,都只以結算所作為自己的交易對手,只對結算所負財務責任,即在付款方向上,都只對結算所,而不是交易雙方之間互相往來款項。這種付款方向的一致性大大地簡化了交易手續和實貨交割程序,而且也為交易者在期貨合約到期之前通過作“對沖”操作而免除到期交割義務創造了可能。
4.交割定點化。實物交割只占一定比例,多以對沖了結。期貨交易的“對沖”機制免除了交易者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的責任。國外成熟的期貨市場的運行經驗表明,由于在期貨市場進行實物交割的成本往往要高于直接進行現貨交易成本,包括套期保值者在內的交易者多以對沖了結手中的持倉,最終進行實物交割的只占很小的比例。期貨交割必須在指定的交割倉庫進行。
5.交易經紀化。期貨交易具有集中性和有效性的特征。這種集中性是指期貨交易不是由實際需要買進和賣出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在交易所內直接見面進行交易,而是由場內經紀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買方和賣方在期貨交易場內進行,交易者通過下達指令的方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后都由場內出市代表負責執行。交易簡便,尋找成交對象十分容易,交易效率高,表現出有效性的特征。集中性還表現為一般不允許進行場外私下交易。
6.保證金制度化。期貨交易具有高信用的特征。這種高信用特征是集中表現為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需要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交易者在進入期貨市場開始交易前,必須按照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交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并應在交易過程中維持一個最低保證金水平,以便為所買賣的期貨合約提供一種保證。保證金制度的實施,不僅使期貨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原理,吸引眾多交易者參與,而且使得結算所為交易所內達成并經結算后的交易提供履約擔保,確保交易者能夠履約。
7.商品特殊化。期貨交易對期貨商品具有選擇性,期貨商品具有特殊性。許多適宜于用現貨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商品,并不一定適宜于期貨交易。這就是期貨交易對于期貨商品所表現出的選擇性特征。
(三)期貨的種類
作為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貨按其相關資產的種類,可分為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兩大類。
1.商品期貨。商品期貨的主要品種可以分為農產品期貨(如棉花、大豆、小麥、玉米、白糖、咖啡、豬腩、菜籽油、天然橡膠、棕櫚油)、金屬期貨(如銅、鋁、錫、鋅、鎳、黃金、白銀和能源期貨(如原油、汽油、燃料油)。
2.金融期貨。金融期貨的主要品種可以分為外匯期貨、利率期貨(包括中長期債券和短期利率)和股指期貨(如英國的金融時報指數、日本的日經平均指數、香港的恒生指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