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
2.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3.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2)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3)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4)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5)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4.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
5.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并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準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6.期貨交易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除用于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7.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8.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用。
9.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10.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