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第一節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效力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四個層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個層次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第二個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指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文件;第四個層次是指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組織制定的行業自律規則。中國證券市場形成和發展的20年中,大量相關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對證券市場的規范和有序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現行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
現行的證券市場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也與資本市場有著密切的聯系。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其具體包括《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證券市場自律性組織及其職責
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對會員進行管理;對上市公司進行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體現在保護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共同發展方面,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依法履行以下職能: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證券的存管和過戶;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受發行人委托派發證券權益;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如為證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