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法
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管理活動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準則,他貫穿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
1. 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就主體而言,所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都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但主要對象則是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
根據證券法的公開原則,要求公司和有關單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須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及時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從公開的過程來看,包括發行公開、上市公開、上市后其信息持續公開。從公開內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及經營狀況和其他影響證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護平等,以及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機會平等。平等的保護不僅是形式的,也是實質上的,對于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而言,實質上的公平,則意味著重點保護
3. 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規則,證券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公正的適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應公正平等地對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則的實質在于使不同的證券主體獲得公正的對待,禁止任何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權或優勢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使對方當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損失。此外,公平原則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公正原則則強調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則是無私、中立。因此,根據公正原則,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規則,以實現市場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執法者與司法者在法律范圍內,公正的執行法律,解決利益沖突與糾紛。
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又稱知情證券交易,是指內幕人員以及其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利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利的行為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在證券市場中,制造虛假繁榮、虛假價格、誘導或者迫使其他投資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況下作出錯誤投資決定,使操縱者獲利或減少損失的行為。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實質上是一種對不特定人的欺詐行為,操縱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資者產生投資決策失誤,并以此獲利。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持證券交易公正合理地進行,必須嚴格禁止操縱市場行為。
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
證券發行是指經過批準符合發行條件的證券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將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其他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 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股票發行的相關內容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 其發行普通股僅限于一種,同股同權
(3)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4) 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6) 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 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 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承銷團與主承銷人
承銷團又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承銷人,為發行人發售證券的一種承銷方式。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必須采取承銷團的形式來銷售,這實際是關于巨額證券銷售與承銷團的規定
主承銷人是指承銷團在承銷過程中,其他承銷團成員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銷人為承銷團負責人,該負責人即為主承銷人。主承銷人與其他各家承銷人的關系屬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關系,主承銷人的行為后果由承銷團承擔。根據相關規定,主承銷人應當具備的主要條件如下:具有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主要負責人中2/3的人員有3年以上的證券管理工作經歷,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經驗;有足夠數量的證券專業操作人員,其中70%以上的人員在證券專業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從業人員在以往3年內的承銷過程中,沒有因內幕交易、侵害客戶利益、工作嚴重失誤受到起訴或行政處分;沒有違反國家有關證券市場管理法規和政策,沒有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給予的通報批評;承銷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前3年的承銷過程中,無其他嚴重劣跡,特別是與欺詐、提供虛假信息有關的行為。
證券交易的條件及方式
證券交易的條件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公開進行交易的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才能買賣。按照《中華人名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定程序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2)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如《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轉讓限定為三年之內不得轉讓 。
(3)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轉讓
對于證券交易的方式,《中華人名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必須采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1) 集中競價。競價交易是多個買主與賣主之間,出價最低的賣主與進價最高的買主達成交易。公開的集中競價,則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證券交易所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每當買賣雙方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組形成不同的價格
(2) 價格優先。價格優先是指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方進行買賣同種證券時,買方中出價最高者,應處在優先購買的地位;而賣方中出價最低者,應處在優先賣出的地位
(3) 時間優先。時間優先是指出價相同時,以最先出價者優先成交。
(4)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上市公告
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準后,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并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 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準文號
(2) 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 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 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 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預測文件
(6) 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情況
證券交易暫停和終止的情形
股票暫停交易情況
(1) 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 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情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 有重大違法行為
(4) 最近3年連續虧損
股票終止交易情況
(1) 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 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 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 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產
債券暫停交易情形
(1) 有重大違法行為
(2) 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上市條件
(3) 所募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4) 未按照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 近2年連續虧損
債券終止交易情形
有暫停交易中第(1)、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第(2)項、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內未能消除的,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基金暫停交易情形
(1) 發生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條件
(2)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上市
(3) 嚴重違反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基金終止交易情形
(1) 不再具備法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2) 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信息公開概念
信息公開,也稱信息披露,主要是指為發行人在發行市場、交易市場依法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投資者報告自身經營、財產以及財務等狀況而設置一種制度
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內幕交易包括下列行為:
(1) 知情人員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2)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3) 知情人員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4) 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虛假陳述、信息誤導行為的內容
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是指行為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有重大遺漏的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的欺詐行為。
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的行為人主要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虛假陳述行為包括:
(1) 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在招募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2)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3)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從業協會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組織作出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4) 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在向證券監督部門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虛假陳述
上市公司采購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定程序公開收購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發行上市的股份以達到對該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為。實施收購行為的投資者稱為收購人,作為收購目標的上市公司稱為被收購公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的規定,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法收購上市公司。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或者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被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收購要約
所謂收購要約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該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依照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應將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所。收購人在依照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的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準后,予以公告
終止上市交易和應當收購
所謂終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所謂應當收購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余扔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