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期貨的概念
期貨與現貨相比,期貨是現在進行的買賣,但是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個星期之后,一個月之后,三個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買賣期貨的合同或者協議叫做期貨合約。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
期貨特征
期貨交易建立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是一般契約交易的發展,為了使期貨合約這種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場中流通,保證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組織的期貨市場中進行的,因此,期貨交易便具有下列一些基本特征 :
(1) 合約標準化
(2) 場所固定化
(3) 結算統一化
(4) 交割定點化
(5) 交易經紀化
(6) 保證金制度化
(7) 商品特殊化
期貨交易所的職責
期貨交易所的職責如下:
(1) 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2) 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
(3) 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
(4) 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5) 制定和執行風險管理制度。
期貨公司設立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2)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 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 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設施。
(6) 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7) 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