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必背數字篇:國監機構限期內做出審批
1.國監機構應對下列申請進行審查,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書面絕定:
(1)對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
(2)對變更注冊資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審查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
(3)對變更業務范圍、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或者要求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
(4)對設立、收購、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或者停業、解散、破產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
(5)對要求審查董事、監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2.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30日內審核完畢。
3.首次注冊申請和變更注冊申請,證券業協會都是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30日內審核完畢。
4.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對保薦代表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5.查詢誠信信息符合規定條件、材料齊備的,協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誠信報告。
6.協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會員、從業人員的書面更正申請。(誠信信息)
7.證券賬戶注冊資料的變更,審核通過后,中國結算公司于5個工作日內更改相應注冊資料,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證券賬戶卡交申請人。
8.股票上市的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