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必背數字篇:證券資產管理
1.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于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
2.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數字條件:
(1)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
(2)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
(3)最近1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3.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10萬元。
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5.合格投資者是指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家庭資產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2)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6.證券公司、托管機構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資產托管報告;證券公司、托管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計劃份額凈值。
7.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每季度結束之日起5日內,將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8.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工作日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9.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資產管理業務合規檢查年度報告、內部稽核年度報告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并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10.集合計劃審計報告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個交易日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提供,并報送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11.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料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