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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高頻考點:發行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準則
(一)證券發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規定了證券發行人不能提供虛假信息的義務,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法對于證券公司不能提供虛假信息的規定主要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并采取糾正措施。
(三)證券發行中介機構
作為一種證券服務機構,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市場是一個極易滋生欺詐、操縱和內幕交易行為的高風險市場,在所有市場參與者中,投資者是最容易受不法行為侵害的對象。公正原則的立法宗旨就在于通過法律手段禁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保證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獲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高頻考題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的是( )。
Ⅰ 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Ⅱ 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Ⅲ 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Ⅳ 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A:Ⅰ、Ⅲ、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Ⅳ
D:Ⅱ、Ⅲ
答案:C
解題思路: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作為一種證券服務機構,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