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網校為您整理2019年11月30日-12月1日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的真題考點,為以后備考的考友們提供參考。更快速掌握考點,老師帶你突破60分>>
【真題考點】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考綱要求】掌握
【所屬章節】第一章 第三節
【考點解析】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具有資合性特征的公司不同,合伙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特征。設立合伙企業,必須有2個或2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合伙人。有書面合伙協議
(2)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3)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2019.11真題測試】
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不包括( )
A.有3 個以上合伙人
B.有書面合伙協議
C.有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
D.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正確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