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幾次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情況來看,存托憑證考核頻率較高,屬于高頻考點,大家一定要重點掌握。
(1)定義
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發行人條件
①《證券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關于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
②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③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且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④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⑤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信譽良好,符合公司注冊地法律規定的任職要求,近期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⑦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存托與托管
可依法擔任存托人的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
存托人和托管人的職責
存托人 | ①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簽署存托協議,并根據存托協議約定協助完成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②安排存放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業務資質、能力和良好信譽的托管人管理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并與其簽訂托管協議,督促其履行基礎財產的托管職責。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因托管人過錯受到損害的,存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③建立并維護存托憑證持有人名冊。④辦理存托憑證的簽發與注銷。⑤按證監會規定和存托協議約定向存托憑證持有人發送通知等文件。⑥按照存托協議約定,向存托憑證持有人派發紅利、股息等權益,根據存托憑證持有人意愿行使表決權等權利。⑦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有關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義務的議案時存托人應參加股東大會并為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行使表決權。⑧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存托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
托管人 | ①托管基礎財產;②按照托管協議約定,協助辦理分紅派息、投票;③向存托人提供基礎證券的市場信息;④中國證監會規定和托管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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