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上市公司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的20個交易日前,應當至少發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資者有關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10個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項。( )
172、證券公司應重點防范因管理不善、權責不明、未勤勉盡責等原因導致的法律風險、財務風險及道德風險。 ( )
173、總資產規模為1億元以上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決定應披露的交易金額,但應在申報時說明。( )
174、國有資產折股時,不得低估作價并折股,一般應以評估確認后的總資產折為國有股股本。( )
175、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以發行金融債券具備條件之一就是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
176、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外資股發行的主承銷商時,其凈資產應具有相當于人民幣12000萬元以上。
177、現金流量表反映了公司一定會計期間內有關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流入和流出。
178、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不能夠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
179、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
180、自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自股票上市之口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