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發行人已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應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為按中國會計準則和制度與上市地會計準則確定的未分配利潤數字中較高者。( )
152、收取承銷費用的標準是:包銷商收取的包銷傭金為包銷股票總金額的1.5%-3%;代銷傭金為實際售出股票總金額的1%~1.5%。 ( )
153、證券公司應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內部控制,防范風險,依據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
154、主承銷商在定價之前,首先要確定恰當的市場時機,因為在不恰當的情況下發行,可能會長期性地損害發行者的市場聲譽,從而限制了發行者未來的融資選擇。( )
155、在商業銀行最多可以發行占核心資本50%的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發行一定額度的混合資本債券,填補現有次級債和一般準備等附屬資本之和不足核心資本100%的差額部分,提高附屬資本在監管資本中的比重。( )
156、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30%以上的情形。( )
157、證券承銷業務的合規性、正常性和公開性是現場檢查的重要內容。( )
158、證券評級機構可以為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
159、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評級。( )
160、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