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可以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 )
172、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上市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重新報送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同時作出公告。( )
173、外部融資是來源于公司外部的融資,包括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向銀行借款,公司獲得的商業信用、融資租賃不屬于外部融資的范圍。( )
174、收購公司一般應首先選用向銀行貸款(若法律、法規或政策允許)的方式融資,因為速度快,籌資成本低,且易保密。( )
17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36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
176、發行公告是承銷商對公眾投資人作出的事實通知。( )
177、認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只需審查相應的股權投資關系。( )
178、發行人運行不足3年的,應披露設立前利潤表編制的會計主體及確定方法;存在剝離調整的,還應披露剝離調整的原則、方法和具體剝離情況。( )
179、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
180、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無須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