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發行人必須在成交(即收到股款)后的規定日期內,交付所售出的股份(即交收);否則,發行人應負違約責任。( )
192、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和境外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
193、收購人提出豁免申請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就其所申請的具體豁免事項出具專業意見。( )
194、證券公司或上市商業銀行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 )
195、中小企業板是現有主板市場的一個板塊,其適用的基本制度規范和發行上市標準與現有主板市場有所不同。( )
196、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
197、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應賦予債券持有人1次回售的權利。這一點對于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同樣適用。( )
198、若第1號準則的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修改,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 )
199、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風險(質量)控制與投資銀行業務運作應適當分離,客戶回訪應主要由投資銀行風險(質量)控制部門完成。 ( )
200、根據外資股發行對象的不同,發行人和承銷商往往需要準備不同的招股說明書。采用私募方式發行外資股的發行人,需要準備信息備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