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在境外發行股票并尋求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時的股票總市值應不少于1億港元,而由公眾持有的股票市值應不少于5000萬港元。( )
13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三個完整會計年度,自證券上市之日算起。( )
133、在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文件核對表中,主承銷商應該填報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對公司經營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響的管理關系。( )
134、承銷商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等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認購股票。( )
135、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 )
136、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會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
137、凈經營收入理論認為融資總成本不會隨融資機構的變化而變化。( )
138、為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收購及資金結算效率,證監會要求對網下部分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電子化操作。( )
139、網上披露的招股說明書應當與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招股說明書版本一致。( )
140、在證券承銷業務中,包銷傭金為包銷金總金額的1.5%~3%;代銷傭金為實際售出股份總金額的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