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我國發行企業債券開始于1985年。( ?。?br />142、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形式應在發行章程與募集說明書中約定;信息披露的對象限于其認購人。( ?。?br />143、上市公司在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完成后3個月內,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規范運作情況的報告。( ?。?
144、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取得的內資股承銷業務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簽發日起2年內,2年后自動失效。( ?。?br />145、外國投資者應在商務部原則批復之日起30日內,根據外商投資并購的相關規定開立外匯賬戶。( )
146、公司章程的修改可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br />147、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并行使表決權。( )
148、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非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br />149、證券公司債券經批準后,只能向社會公開發行。( )
150、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