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重組未能正常實施的,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于期滿后次一工作日將實施進展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并予以公告。( )
142、在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信息備忘錄的編寫無須考慮我國關于B股發行招股說明書內容和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 )
143、我國公司改組為在境外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時,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
144、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應披露企業主體信用評級。( )
145、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于上市時必須最少共持有新申請人已發行股本的30%。( )
146、上市公司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可轉換債券,不能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30%以上。( )
147、《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3~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
148、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的,應重新修訂招股說明書。( )
149、盡職調查中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調查包括: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同業競爭情況。( )
150、交易商協會于2008年4月16日發布了《銀行問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