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對所有新受理首次公開發行申請,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應在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按照反饋意見修改申請文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開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
111、發行人可以依據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股票。( ?。?BR>
11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主承銷商為了合理地確定股票價值而與專業機構投資者進行的直接溝通,這種做法叫做定價前路演推介。( ?。?BR>
113、證券經紀公司經批準可以經營證券自營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
114、兩個以上的發起人以經營性的業務和資產出資組建擬發行上市公司時,兩個出資人的投入業務可以沒有任何聯系。( ?。?BR>
115、具有分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以及其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機構可以擔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輔導機構。( )
116、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違反自律規范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給予紀律處分。( )
117、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所以只要包括招股說明書主要部分的主要內容就行。( )
118、發行人應全面披露發起人、持有發行人1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發行人的職能部門、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方。( )
119、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證監會事先批準。(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