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聘請的主承銷商應當是境外的證券經營機構。( )
131、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只需要聘請中國境內的法律顧問就可以。( )
132、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10名。( )
133、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3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 )
134、總資產規模為1億元以上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決定應披露的交易金額,但應在申報時說明。( )
135、信息備忘錄是發行人向特定的投資者發售股份的募股要約文件,僅供要約人認股之用,在法律上不視為招股章程,亦無須履行招股書注冊手續。( )
136、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 )
137、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余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
138、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可以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 )
139、目前,收取承銷費用的標準是:包銷商收取的包銷傭金為包銷股票總金額的2%—3%;代銷傭金為實際售出股票總金額的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