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不應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
2.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籌集資金用途,使用籌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重組管理辦法》。( )
3.在計算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比例時,如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較低者為準。( )
4.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后,董事會在3個月內未發布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上市公司應當重新召開董事會審議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 )
5.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出現明確表示不同意此次重組的債權人,則對其對應的債務需要償還完畢。( )
6.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申請經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未獲通過且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的,申請人需在6個月后重新提出并購重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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