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實施,2020年證券考試中涉及到的證券法相關內容以修訂版為準。本文特意整理了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罰款項,供大家學習備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罰款項
責任主體 | 違法內容 | 單位 | 相關責任人 | ||
違法所得分界線 | 大于時 | 不足時 | |||
期貨交易所、 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 違反規定接納會員 | — | 1—10萬 | ||
違反規定收取手續費 | |||||
違反規定使用、分配收益 | |||||
不按照規定公布即時行情或者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 |||||
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 | |||||
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 | |||||
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 |||||
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 | |||||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 | |||||
限制會員實物交割總量 | |||||
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 |||||
期貨交易所 | 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 | 10萬 | 1—5倍 | 10—50萬 | |
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 |||||
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 | |||||
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 | |||||
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 |||||
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 | |||||
期貨公司 | 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托 | 1—3倍 | 10—30萬 | 1—5萬 | |
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 | |||||
違反規定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 | |||||
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 |||||
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對外擔保 | |||||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 | |||||
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有關文件、資料 | |||||
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 | |||||
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 | |||||
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 | |||||
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 | |||||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期貨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 | |||||
進行混碼交易 | |||||
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 | |||||
欺詐客戶 | 1—5倍 | 10—50萬 | 1—10萬 | ||
任何單位或個人 |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 20萬 | 1—5倍 | 20—100萬 | 1—10萬 |
內幕交易 | 10萬 | 10—50萬 | 3—30萬 |
——本文由233網校證券從業王佳榮老師整理,版權歸233網校,禁止轉載,違者必究!